降低门槛 工信部修订新能源车准入规定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8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针对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进行修订。与此前相比,本次《规定》大幅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新政策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共涉及29条相关规定,其中,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与2017年发布实施的新能源车准入条件相比,本次《规定》最大的变化主要在于删除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规定》还指出,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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